关于“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判决书”判决执行申请书
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:
关于“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”判决执行申请,
(2015)亳刑终字第00107号。
此案于2015年5月,在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(原被告人)熊保山,因吸毒、行贿、合同诈骗案依法终审。
一、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92014)谯刑初字第00775号刑事判决;
二、上诉人熊保山犯行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;犯合同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;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。
三、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。
从2010年11月份至2011年六月期间收取被害人被害人颜志庭15万元、周玉玲10.5万元、白鹏10.5万元、吴从斌5万元、韩志国5万元,共计购房款46万元。
依照被告人熊保山当庭供述,收取46万元用于工程建设支付材料款(被害人举证收到被害人购房款开票后随即支付到工程款供货方)。被告人当庭称黄庄新村欠其1000多万工程款,同时也以自己儿子熊亮亮名誉在新区已购房,并当庭举证,被告人熊保山愿意、有能力履行同被害人的合同。
目前黄庄新村建设因熊保山在承建过程中,出现安全事故、行贿罪、股东之间矛盾等问题此工程造成中止,造成烂尾工程。当地政府为了控制局面,以免造成负面影响。成立黄庄新村事务组接手履行小区建设事宜正常开展。
本受害人认为:
一、被告人所收款项用于建设材料支付,属于有形资产。
二、被告人当庭称黄庄新村欠其1000多万工程款,属于有形资产。属于有形资产。
三、被告人以自己儿子熊亮亮名誉在新区有购房,属于有形资产。
四、不管哪方接手此工程项目,都要还于被害人。
颜志庭、周玉玲、吴从斌、韩志国、白鹏多次找到政府协调此事,当地政府非常重视此事件。表示此工程未支付款在财政所保存,并与全部购房业主一一核对。并承诺一定不能让本地居民在管辖区内人、财受到损失(没房有钱、没钱使贷款、没贷款有地,判决书下来立即支付)。对于颜志庭、周玉玲、吴从斌、韩志国、白鹏五位受害人政府有义务、有能力同法院一起把款项还与被害人。
颜志庭、周玉玲、吴从斌、韩志国、白鹏在这里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视执行此案件,我们十分相信、非常感谢政府为我们做主。(作为一个中年农民攒点积蓄不容易,再次恳请政府为我们帮助)
二0一五年玖月六号 |